据悉,《条例》提出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陈小慧
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专项立法即将实施!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上全文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据悉,《条例》提出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首次明确人工智能及其产业的界定
人工智能是经济发展新引擎,对加速传统产业升级换代、重塑产业形态有着重要推动作用。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于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产业的概念尚未作出规定。《条例》在借鉴国内外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技术角度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作出了规定,明确人工智能是“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等方法,对人类智能的模拟、延伸或扩展”。
同时,《条例》明确了人工智能产业的边界,将人工智能相关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系统应用、集成服务等核心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各领域融合应用带动形成的相关产业都纳入人工智能产业范畴。
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
人工智能产品落地应用难,是不少企业面临的“痛点”。为发挥应用场景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作用,《条例》作出多项制度设计,例如,明确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率先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
同时,规定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开放制度,定期发布人工智能场景需求清单,公开征集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吸引境内外高水平的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引导开放更多应用场景,吸引产业要素集聚。
创新产品准入方面,在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上,《条例》探索建立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品准入制度,规定对于国家、地方尚未制定标准但符合国际先进产品标准或者规范的低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允许通过测试、试验、试点等方式开展先行先试。
建立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模式
《条例》还探索构建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在为产业发展保留足够的弹性与空间的前提下,严守监管底线,做好风险防控,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
《条例》规定,根据人工智能细分领域风险等级、应用场景、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境,建立分类、分级、差异化的监管模式,形成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条例》提出,设立专门的人工智能治理机构。规定市政府应当设立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职责,加强伦理委员会对人工智能伦理的统筹规范和指导协调,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伦理安全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推动构建覆盖全面、导向明确、规范有序、协调一致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