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如何遏制平台垄断行为?
来源:人民邮电报 | 作者:jyingguoji | 发布时间: 2021-04-06 | 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伴随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应用正加速进入我们的生活。通过收集、分析数据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要求查处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研究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问题。会议强调,要加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同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明确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此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出要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说明。
  
  伴随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应用正加速进入我们的生活。通过收集、分析数据创造价值的数字经济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与此同时,要求查处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呼声也不绝于耳。
  
  数据是平台竞争的核心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生产要素。如同农业时代人们争夺农田灌溉水源、工业经济时代人们争夺石油资源、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争夺数据流量入口,围绕数据流量展开的竞争亦可形成新型的垄断行为。
  
  近10年来,因数据争夺引起的平台纠纷屡见不鲜。由早期的“3Q大战”、菜鸟顺丰数据纠纷到如今的平台“二选一”、“头腾大战”、微信与飞书的纠纷,其背后均涉及数据的开放与拒绝使用问题。
  
  马云在2018年云栖大会上表示,未来社会,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拥有数据的互联网平台,注定在未来的竞争中掌握更多优势。
  
  然而,如今的互联网平台,围绕数据出现了许多新形式的垄断现象。以电商为例,顾客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卖家在电商平台上投放商品,买家和卖家表面上并不存在商议价格的机会。这一撮合交易的过程看似高效,但实际上,平台会根据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消费水平等,利用算法实行精准推送,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机会。平台还可能滥用优势地位进行差别定价,即所谓“千人千面”或“大数据杀熟”。
  
  算法是平台垄断的“獠牙”
  
  算法时代,私人数据极可能被巨头以“大数据”之名滥用。互联网巨头如不加限制地收集用户数据,可将原本属于用户的信息据为己有,从而形成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互联网巨头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实是掌握了支配私人数据的优势。
  
  大型平台利用数据强大的市场反馈与预测功能,通过算法和数据的优势,在竞争市场上形成纵向与横向优势,给行业带来过高的进入壁垒,进而将竞争对手拒之门外。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对此表示,过高的进入壁垒对初创企业尤其不利,同时也阻碍了社会整体的创新发展。某些特定情形下,数字市场明显有必要进行竞争执法,通过反垄断执法保护鼓励创新的竞争结构,阻止那些阻碍动态竞争过程的反竞争行为和妨碍合法竞争的排他性行为。
  
  资本是平台掠夺的“工具”
  
  如果说数据和算法是互联网巨头开疆拓土的内在工具,那么资本就是他们扩张的外在工具。
  
  实际上,通过近年的大规模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元市值的互联网生态圈。中国移动互联网江湖中,排名前30的APP里有七成隶属于前两巨头。
  
  “大不是问题,问题是大背后的以大欺小、限制竞争和创新,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部研究室副主任熊鸿儒指出。
  
  此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收购银泰商业、腾讯控股的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顺丰旗下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三起并购案予以行政处罚,因其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这些处罚带来的震慑效应,已远远超过了罚金本身。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此前答记者问时表示: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平台反垄断监管需完善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其对于当时新兴的互联网行业尽可能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随着互联网平台逐渐发展壮大,市场已经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与此同时,监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2月7日,国务院出台的《指南》将反垄断规则在互联网领域的监管进一步具体化,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发布。至此我国针对平台经济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管法规体系。
  
  然而,反垄断监管在互联网平台领域至今尚无成功案例。互联网平台一手是资本,一手是用户数据,两者叠加后再通过平台的数据算法所产生的力量是难以有效管控的。
  
  杨东认为,政府应当对平台、数据、算法所形成的三维市场竞争进行积极应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突破工业经济时代的思维定势。工业经济时代权利受损则追究市场主体的责任,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利益结构及作为利益的主客体的类型都发生了变化,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弱化事后严厉处罚机制。
  
  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互联网平台的运行需要更多的阳光和透明,以遏制数据、算法和资本的共谋,从而阻止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为科技创新降低门槛。